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維修期間都無法所以,可是對于出租車在此期間產生的停運損失如何確認?
委托方:潘某某
受托方:蚌埠市宏鑫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
評估對象:(預約出租客運)
評估目的:咨詢
評估原因:潘某某在2020年06月購買了一臺傳祺汽車,辦理了網約車手續后將該車作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使用,分別在滴滴與美團兩大平臺進行運營。在2021年02月15日,潘某某與家人駕駛該車準備回南京工作。在經過武漢時發生交通事故,車輛被后車追尾,車輛尾部損壞嚴重。經武漢交警認定,對方車輛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,潘女士沒有責任。后潘女士將車輛放至4S店維修。在同年的3月14日車輛才修復完成。對于車輛的維修費用,對方車主的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,但因為在維修過程中該車一直沒有營運,對潘女士的收入造成原因。對此對方拒絕承擔任何費用。因對方拒絕協調,后潘女士在事故發生地對對方車主及保險公司進行起訴,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。在提供訴訟材料后,主審法官要求潘某某提供運營損失評估報告。后潘某某委托我司對車輛停運損失進行鑒定評估。
評估過程: